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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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当是已经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服务的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3.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4.办公场所能满足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需要; 5.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7.交纳备用金。 |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公司章程(原件3份,纸质);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原件3份,纸质);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原件3份,纸质);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8.公司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认定后缴纳)。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634—6222557 (2)信函提交: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 邮编:271100 联系电话:0634—6222557 (3)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点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外网获取受理编号及密码。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ww.lwxzfw.gov.cn 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属于信函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 http:∥www.lwxzfw.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2255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窗口(输入受理编号及受理密码)或“办件公示”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缴费状态、申报日期、完成时间、办件状态等)均可适时查询办件进程。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新设留学中介机构在前三年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均为1年。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格认定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格认定书》)。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 |